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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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險場所的連續監督和定期檢查
1 連續監督
1.1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對于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帶有后綴“X”的產品應符合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條件。
1.2 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化驗分析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1.3 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1.4 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1.5 運行中的電動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1.6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1.7 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適合于相關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進行堵封。
1.8 檢查充入正壓外殼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定,氣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不得超過規定,微壓(壓力)繼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
1.9 檢查油浸型電氣設備的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溫不得超過規定,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滲油漏油現象。
1.10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閉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1.11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檢查燈具的光源功率和型號是否與燈具標志相符,燈具安裝位置是否與說明規定相符。
1.12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其他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1.13 正壓外殼型防爆電氣設備通風或換氣的時間及保護功能須符合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和警告牌上的規定要求。
1.14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下列情況時,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a) 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時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
b) 電動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c) 電動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d) 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
1.15 為使粉塵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點燃危險減到最小,應檢查原設計條件(粉塵類型、粉塵層的最大厚度等)是否發生變化。
1.16 移動式(手提式、便攜式和可移動式)電氣設備特別易于受損或誤用,因此檢查的時間間隔可根據實際需要縮短。移動式電氣設備至少每12 個月進行一次一般檢查,經常打開的外殼(例如電池蓋)應進行詳細檢查。此外。這類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目視檢查,以保證該設備無明顯損傷。
1.17 連續監督應由企業的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并作好相應的檢查記錄,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
2 定期檢查
2.1 定期檢查所示進行相應的目視檢查或一般檢查。
2.2 定期檢查需要進一步的詳細檢查。
2.3 檢查等級和定期檢查的時間間隔的確定應考慮設備型式、制造商指南、影響損壞程度的因素、使用的區域和以前的檢查結果。在確定類似設備、裝置和環境的檢查等級和時間間隔時,應該利用這些經驗確定檢查方案。
注:造成設備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蝕、暴露在化學制品或溶劑中,可能堆積粉塵或灰塵、可能進水、暴露在過高環境溫度中、機械損壞的危險、受到激烈的振動、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經驗、未經批準的修改或調整、不適當的維護,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議進行維護。
2.4 初始、定期和連續監督的所有結果應記錄并保存2 年。
3檢查程序
3.1 凡是具有爆炸性危險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都須使用電氣防爆安全設施。
3.2 檢查工作包括技術文件審查和實地檢查兩項內容。
3.3 技術文件審查須送下列資料:
a) 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b) 相應危險區域內的爆炸性危險物質的名稱及其安全數據表(MSDS);
c) 在用防爆電氣產品清單,包括安裝區域和位號等信息;
d) 各防爆電氣產品防爆合格證復印件(防爆檢驗機關頒發);
e) 有關防爆電氣設備特殊使用條件的說明性文件;
f) 本質安全系統描述性技術文件;
g) 有關安裝質量的相關資料(安裝公司提供)。
3.4 檢查后應編制檢查報告。
3.5 當裝置或設施局部更改時,應重新檢查。當裝置或設施檢查不合格時,企業應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報檢查機構復查。